贪污罪,十年以上变七年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6-06-28 10:35) 点击:501 |
2015年本律师接受孙某委托,担任孙某贪污案辩护人。 孙某为某国有公司员工,职位为采购员。在采购过程中,孙某篡改公司入库单,并倒手赚取多填项目部件费用,共计130000元。孙某传统供货商,在供货商缴纳货款税额后,将多余款项交于孙某。 在审理过程中,本案焦点在于国有公司损失多少,孙某犯罪所得额为多少,应以何种标准量刑。 本辩护人认为,孙鑫实际从供货商处取得款项不租10万元,国有公司虽然损失13余万元,但应缴税额之损失,不应该计入孙某犯罪所得额中。 我国刑法规定,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尤其徒刑,该案最为关键点,就在此。 在与公诉机关多次争辩后,法院最终认定孙某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下,该案获得成功!本辩护人为当事人争取了将近5年自由时间!此案,辩护成功!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