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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文涛
王文涛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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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11307201410587031
  • 资格证号:
  • 地区:河北-张家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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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梯维修,居民掉入电梯井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6-06-28 10:34)     点击:496
2015年春,某小区物业对该小区电梯进行维修。该小区,电梯维修入口与居民乘梯扣外形相似,从三楼起开设电梯。
   杨某为该小区住户,电梯维修期间,因需要下楼无电梯,遂不行至13楼,步入电梯井入口。该入口上锁,杨某强行拽开,踏空后坠落,致伤。
   医疗终结后,杨某与物业公司交涉赔偿问题无果,遂起诉至法院。本律师与杨某签订委托合同,作为杨某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。
 庭审期间,我方主张被告方行为属于侵权行为,首先,杨某存在被伤害事实,其次,杨某存在的被伤害行为与该次电梯维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,再次,物业此次维修行为确实存在,最后,物业方存在过错。被告方辩称,物业方不存在错多,杨某的损害行为并非因物业方过错造成。
 我方提出证据证明 ,杨某所居住小区电梯维修门与民用电梯门相似,容易造成多数人误解。其次,物业部门在维修期间虽贴出警告公示,但该公示并不醒目。且物业部门在维修期间并未通知居民住户。
 法院在审理期间,确定该案争议焦点,即物业方是否存在过错,以及所错程度。
 经过多次法庭辩论,法院最终确定,物业方存在过错,但同时杨某存在一定过错。最终,物业方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。
本案,我方胜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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