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6-06-28 10:33) 点击:562 |
1998年开始甲公司以吸纳股票操盘手为名,招募成员,并向成员收取管理费用。至2015年公司通过多次转型最终成立投资公司,并下设N个公司以不同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,上述N个公司大多以招揽投资为名,表面看起来为实体公司,但内部以吸收的资金作为本金,以钱炒钱。2015年,该甲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封,3个月过后,其下辖公司某黄金公司(乙)被查封,理由同上。 本律师接受乙公司冯某委托,担任其辩护人。 经查,冯某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,负责公司整个运营。乙公司常年与甲公司有密切来往,且乙公司注册资金为家公司提供,双方在乙公司运营过程当中,以借款为名存在多次大额借款。 经本律师查阅案卷,得出,乙公司确实为甲公司实际控制公司。冯某为乙公司实际操控人。甲公司以成立乙公司为晃,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。由此,判断,乙公司冯某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嫌。经查阅共计325份卷宗,本律师以冯某并未真正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,且其运营的公司存在真实黄金交易等理由为辩护观点,为冯某进行辩护。 经过数月专攻本案,最终,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冯某7年有期徒刑。 该案,辩护成功,在原有判罚标准上大幅减轻犯罪嫌疑人徒刑年限! 我们再次强调,不论案件大小,我们均一视同仁,我们始终是当事人利益的守护者!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