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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文涛
王文涛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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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11307201410587031
  • 资格证号:
  • 地区:河北-张家口
  • 手机:130804309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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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仲裁委仲裁获胜(销售合同)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6-06-28 10:32)     点击:481
2015年春季,我代理了一起由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仲裁申请的商事仲裁案件。因买卖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争议管辖部门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,所以本案经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。
    案件详情:2013年3月开始,卖方向买房发送合同约定标的物,共计发送12批次。买方在接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合格并投入使用。2014年3月-2015年5月,买方一直使用卖方产品,但未支付产品费用。期间,买卖双方多次进行对账。对账单符合法律要求,填有双方负责人姓名、公司名称,并加盖公章。2015年5月开始,卖方向买房索要货款,但买方始终推托未付。并声称,卖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。
   2015年5月,本律师接受卖方委托,依法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买方支付货款。仲裁过程中,买方提出录音证据、产品原件,用以证明产品存在问题,并要求减免货款。我方提出,买卖合同、对账单、买卖双方来往发票、提货单等证据。并主张:1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2、卖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3、买方已收到货物4、买方对其欠款数额承认。
     经仲裁,北京市仲裁委认为,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,我方实际履行合同。买方确实存在拖欠货款事实。最终裁定,买方向我方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800000元及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。
   通过此案,需要释明当事人。买卖合同纠纷,不论是通过诉讼还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,买卖活动当中的证据必不可少。其中尤为重要的有:能够证明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付诸履行的证据、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证据。在交易过程中,当事人应该在争议发生之前,保留好任何与交易有关的纸质、电子文件,以防交易后发生诉讼。
      后续,该案于2015年7月下达仲裁裁定,本律师继续接受卖方委托,担任执行阶段代理人。现本案已终结,所有货款均执行到位!
      本律师始终认为,律师本不是法律的收获着,而是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,我始终坚持为当事人索取利益,哪怕是只有分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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