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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文涛
王文涛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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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11307201410587031
  • 资格证号:
  • 地区:河北-张家口
  • 手机:130804309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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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继承标的物遇拆迁,原遗嘱是否有效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6-06-28 10:31)     点击:628
1989年4月曾某自书遗嘱,列明其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地房产归其长子曾某某继承。2013年,上述桥东区某地房产被拆迁。2014年曾某去世,2015年位于张家口桥东区某地房产重新起见。
     2015年5月,曾某次子曾某甲起诉曾某某,增某乙,要求继承上述桥东区房产。
    本律师于2015年5月接受曾某次子曾某乙委托,担任此案代理人,并依法行使代理权利。
     我方向法院提出观点,曾某原书写协议中标的已因产权原因遭灭失。现有新起建房屋因为新的标的,曾某并无进行处分。而对方主张,原有标的并没有灭失,现有标的因属于原标的转化而来。故曾某甲有该项继承权。
    在经历六次开庭后,此案最终已调解结案,调解结果为,曾某甲愿给予曾某乙人民币8万元,该新建房屋由曾某甲继承。
   本律师认为,原有标的物确有灭失,即遗嘱所列标的物灭失,新生标的物不应该按原遗嘱执行。但经我所及相关专家论证。此类型案件各持观点,而在实践中,法院判决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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