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继承标的物遇拆迁,原遗嘱是否有效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6-06-28 10:31) 点击:628 |
1989年4月曾某自书遗嘱,列明其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地房产归其长子曾某某继承。2013年,上述桥东区某地房产被拆迁。2014年曾某去世,2015年位于张家口桥东区某地房产重新起见。 2015年5月,曾某次子曾某甲起诉曾某某,增某乙,要求继承上述桥东区房产。 本律师于2015年5月接受曾某次子曾某乙委托,担任此案代理人,并依法行使代理权利。 我方向法院提出观点,曾某原书写协议中标的已因产权原因遭灭失。现有新起建房屋因为新的标的,曾某并无进行处分。而对方主张,原有标的并没有灭失,现有标的因属于原标的转化而来。故曾某甲有该项继承权。 在经历六次开庭后,此案最终已调解结案,调解结果为,曾某甲愿给予曾某乙人民币8万元,该新建房屋由曾某甲继承。 本律师认为,原有标的物确有灭失,即遗嘱所列标的物灭失,新生标的物不应该按原遗嘱执行。但经我所及相关专家论证。此类型案件各持观点,而在实践中,法院判决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