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介绍工作为名收受他人财物 |
分类:诉讼交流 时间:(2016-06-28 10:30) 点击:472 |
年关将至,民间各类纠纷层出不穷。特别是在年底,各类纠纷“齐聚一堂”,在一年的工作后进行总结,以典型案例的方式,给老百姓普法。 今天的案例是,以介绍工作为名收受他人财物,最终未实现找工作目的。本律师在2015年12月分,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本案(原告)。 案情简介,我方当事人,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提供钱款共计20万余元,要求对方借此找到工作,被告收受我方当事人钱款后并未实现双方约定之目的。我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0余万款项,并要求支付此款项所对应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。 2016年1月,本案在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进行审理。最终法院认定,被告返还款项,并要求被告支付款项所对应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息,我方胜诉。 在此,提醒各位父老乡亲,万不可交予他人财物实现找工作目的。 因刑事立案标准较为严格,故此类案件,很难构成诈骗罪。而现有法院在是否支持该类民事诉讼上,也存在分歧。在处理本案过程中,经多次研讨,最终确立合适的民事立案案由,并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收受我方财物,故案件结果较为理想。但实践中,也不乏有些法院不支持该类诉讼,所以,在此提醒,老百姓,误贪小便宜,酿成大祸,一旦发生类似时间,建议尽快报案,或及时联系律师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