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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文涛
王文涛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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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执业证号:11307201410587031
  • 资格证号:
  • 地区:河北-张家口
  • 手机:130804309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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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一方父母出资,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6-28 10:28)     点击:492
本律师,最近办理了一起。婚后,一方父母部分出资,不动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,房产归属问题。本律师代理被告,即未出资购房一方。
在正式接受委托后,本律师组织全所婚姻法专业律师讨论本案。讨论结果大致分为两种,一种认为,该房屋权属应该属于出资一方子女所有,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该房屋权属应属夫妻共同财产。本律师持第二种观点。
本律师分析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相关司法解释中确有规定“婚后由乙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”。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存在问题,“婚后由乙方父母出资”应该理解为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,最高院在此处并未明晰。但从法理上分析,民法应该秉承公平原则,利益与权利平衡,利益与风险共存原则。如果单纯认为一方父母部分出资,不动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,该不动产属对一方赠与,明显违背公平原则。因为,一方父母在部分出资后,后续还贷事宜均由夫妻双方承担,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还贷事项应理解为夫妻共同债务。则得出,一方父母部分出资,出资方子女获得绝对利益,而未出资一方获得绝对负担,明显违背公平原则。
本律师在一审过程中亮明观点,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,遂上述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。二审法院认为,民事法律关系当中,应遵循公平原则,利益与风险共存,利益与权利平衡的原则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解释中关于一方父母出资,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,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,虽未规定出资为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,但根据民法通则有关公平原则的规定,应该理解为全部出资。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,不动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,不能认定该不动产属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,相反,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父母的部分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,改判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,被告有权分割。
至此,作为被告,本案胜诉。
综上,本律师需要阐明的是,婚姻法中关于婚前婚后出资购房,并不能被理解为“婚前”、“婚后”是财产权属认定的唯一评判标准,也即,不能认为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,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。在考虑不动产归属时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。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因素,出资额,出资占整个购房款比例,购房与结婚登记时差,男女双方各方家庭状况等各种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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